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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钢铁质量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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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钢铁就是使用钢铁材料制成的各种机械设备、交通工具、农用机械、机具、建筑物铃材、军事用品、生活用品等经过一定使用年限后的报废品;或者是在生产这些产品当中产生的废品、边角余料及含铁废弃物;再者因技术进步及经济指标落后而更新替代下来的淘汰品。而废钢铁在回收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质量要求。

废钢铁就是使用钢铁材料制成的各种机械设备、交通工具、农用机械、机具、建筑物铃材、军事用品、生活用品等经过一定使用年限后的报废品;或者是在生产这些产品当中产生的废品、边角余料及含铁废弃物;再者因技术进步及经济指标落后而更新替代下来的淘汰品。而废钢铁在回收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质量要求,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废钢铁回收相关质量要求:

1.废铁的碳含量一般>2.0%.Ⅰ类废铁(即优质废铁,以下简称优废)硫、磷含量分别≤0.07%和0.40%。Ⅱ类废铁(即普通废铁,以下简称普废)硫、磷含量分别≤0.12%和1.00%。

2.废钢的碳含量一般<2.0%,硫、磷含量均≤0.050%;残余元素中镍≤0.30%、铬≤0.30%、≤0.30%、砷≤0.20%,且除锰、硅外,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≤0.60%。

3.废钢铁必须分类,并按约定的尺寸要求供应。

4.废钢铁表面无严重及剥落状锈蚀。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,其表面附着的铁锈厚度应≤单件厚度的10%。

5.废钢铁表面和器件、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、水泥、粘砂、油脂、耐火材料、炉渣以及珐琅等,打包块不应包芯、掺杂等。

6.废钢铁还不得混有以下物品:

(1)炸弹、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、废旧武器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;

(2)两端封闭的管状物、封闭器皿等物品;

(3)橡胶和塑料制品(包括但不限于汽车、板车、自行车、摩托车、玩具车轮胎);

(4)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;

(5)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.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;其浸出液中PH≥12.5或PH≤2.0的夹杂物;

(6)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 1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;

(7)放射性废物,具体要求按GB16487.6执行;

(8)成分不明的批量铸件;

(9)医药废物、废药品、医疗临床废物;农药和除草剂废物、含木材防腐废物;废乳化剂、有机溶剂废物;精(蒸)馏残渣、焚烧处置残渣;感光材料废物;铍、六价铬、砷、硒、镉、碲、汞、铊、铅及其化合物废物,含氟、氰、酚化合物的废物;石棉废物;厨房废物、卫生间废物等;

(10)渣铁、炉底铁、铁合金、生铁、合金炉条、离合器片、油桶、废钢压块、地条钢、电梯铁、配重生铁块、微量元素含量高的废钢、电阻丝(内是绝缘材料)、含高硫磺的散热片、高锰高铬衬板、碎料(碎锅铁、碎落水管、统料等级以下的铁钉、瓶盖、铁皮等细碎料)及袋装废钢铁;

(11)金属矿类、冶炼渣;

(12)其他影响炼钢、炼铁的物品。

7.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废钢铁必须拆解且压扁成不可复原状;各种形状的容器(罐筒等)的,应全部横/纵向割开;机械部件容器(发动机、齿轮箱等)的,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等残留物。

8.废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等,应经过技术处理、清洗干净。进口废钢铁应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盛装或运输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。

9.报废武器类的废钢铁,由卖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,且卖方应提供报废武器所属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:报废武器名称、来源,确保已作技术性安全检查和处理和不具危险性的承诺,否则买方拒收。

10.废钢铁中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(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)的总重量,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5‰。

废钢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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